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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长青形象策划(北京)有限公司章程》         
《长青形象策划(北京)有限公司章程》
作者:长青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3-19 20:33:52


   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,发展生产力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及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由长青友谊俱乐部创业理事共同出资,设立长青形象策划(北京)有限公司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

    第一条 公司名称:长青形象策划(北京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

    第二条 住所: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

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

   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:大赛运营、企业CI策划、公关/会展/广告/整合营销传播;网络及多媒体技术开发、电子商务、媒体发展、节目制作;俱乐部服务、婚恋交友/庆典礼仪/生活咨询、商业零售;形象训练、时尚设计、明星经纪、人才招聘与培训;投资、文化/教育/科技/管理传播。(经营范围以工商核定为准)

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

   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:10万元

   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,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,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。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(或者名称)、出资方式、出资额

   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、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:

股东姓名       出资方式      出资额

(略)

   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,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

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
   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:

    (一)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

    (二)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;

    (三)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;

    (四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;

    (五)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;

    (六)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;

    (七)公司终止后,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;

    (八)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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